國家基本政策?一、境外投資的定義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定義的境外投資(ODI)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1](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2]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3]。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定義的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可以看出,發改委和商務部對于“境外投資”的定義相同之處為:1.投資主體均為境內企業,且均暫時未開放境內個人的直接境外投資;2.均強調最終的業務實體的披露。
不同之處為:1.發改委未將對境外金融類企業的投資排除在外;2.商務部規定的被投主體,必須是境外“企業”(無論是新設還是并購),發改委未強調境外被投主體必須是“企業”。
二、指導思想[4]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定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不斷創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對外開放格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一帶一路”建設為統領,深化境外投資體制機制改革,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三、基本原則[5]——堅持企業主體。
在境外投資領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按照商業原則和國際慣例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政府引導下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堅持深化改革。
創新體制機制,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堅持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在資本項下實行有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機制,按“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堅持互利共贏。
引導企業充分考慮投資目的國國情和實際需求,注重與當地政府和企業開展互利合作,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堅持防范風險。
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國家經濟外交整體戰略,堅持依法合規,合理把握境外投資重點和節奏,積極做好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范各類風險。
四、審批先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ODI)主要需獲得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商務部門或金融類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批,最后憑相關審批文件辦理外匯登記。
如果沒有做境外投資備案或審批是不可以在境外進行任何投資項目活動的。
針對不同國別有何不同的政策?什么行業屬于鼓勵行業,什么行業屬于限制行業?一帶一路有何特別政策?一、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6]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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