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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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8 02: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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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材料清單和流程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為前置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關于許可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關于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五)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上海勞務派遣有三個主體:派遣機構、派遣員工、用工單位
1、派遣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的條件和要求招聘員工,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為其發放工資,繳納社會,并辦理其他勞動保障事務:但不直接使用員工
2、用工單位;只管使用派遣機構派來的員工,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
3、派遣員工;接受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其崗位的雙重管理,作為派遣機構的員工,他們必須按用人單位要求的數量和質量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