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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區樂平勞務派遣公司生產工派遣
1994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略)。
1995年原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
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略)。
一些地方法規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上述法規均為部門規章或地方法規,立法級別較低且年頭較長,未被廢止,但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上述規定已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