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盾蓄電池SD12-12質保三年安裝說明: 1.鉛酸蓄電池可以像常規電池一樣直立安裝使用,也可以臥式使用2.蓄電池應離開熱源和易產生火花地方,并應避免陽光直射及置于大量有機溶劑氣體和具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中。
其安全距離應大于0.5m。
3.蓄電池室應具備必要的通風、照明設施,避免安裝在密閉設備中或容器中。
電池間距應在3CM以上。
4.蓄電池均荷電出廠,在運輸、安裝過程中謹防短路;搬運時不得觸動極柱。
5.蓄電池組的安裝,因組件電壓較高,在搬運、安裝、維護時,應使用絕緣工具,配戴絕緣手套等以防電擊。
6.蓄電池安裝連接前,先用細絲鋼*將極柱擊端子*至出現金屬光澤,并保持連接處的清潔。
連接時應上緊螺栓,以防接觸不良引起電池打火。
扭矩規定值:50ah以下電池為4.4 n.m 50ah以上電池為10.9 n.m7.蓄電池連接時,連接電纜應盡可能短,以防產生過多壓降。
8.新舊不同、容量不同、性能不同的蓄電池請勿混用。
安裝末端連接件和導通電池系統前,認真檢查電池系統的總電壓及正、負極,以確保安裝正確。
9.蓄電池與充電器或負載連接時,電路開關應位于“斷開”位置,并 連接正確,蓄電池的正極與充電器的正極連接,負極與負極連接。
10.蓄電池請勿用有機溶劑擦拭。
如發生火災,可用四氯貨碳之類滅火器。
11.蓄電池安裝前,在10℃---20℃、干燥、清潔、通風的環境中存放。
存放期距電池的生產期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應進行補充電。
12.蓄電池可在環境溫度為-20℃---+50℃條件下使用,但環境溫度為10℃---30℃時可獲得較長的使用壽命。
13.不要單獨增加或減少蓄電池中某幾個電池的負載,如:串聯使用時的中間抽頭作其他電源用。
14.蓄電池使用時,應避免過充電及過放電,否則均會影響電池的使用壽命。
15.蓄電池在安裝結束后,投入使用前,需進行補充充電或均衡充電。
蓄電池放電后,應立即充電。
當蓄電池浮充電壓低于2.20V/單格時,應對蓄電池進行均衡充電。
充電限流值采用0.1--0.2C10(A)16.蓄電池組安裝應考慮其安裝地面、樓板的承載、荷重能力(按建筑圖紙要求)17.蓄電池的浮充電壓是指在環境溫度為25℃下充電電壓值,當溫差超過10時,必須修正浮充電壓,否則會損傷蓄電池。
環境溫度升高1℃,應降低電壓0.003V/單格;則升高浮充電壓0.003V/單格18.當負載變化范圍為0--- ,充電設備應達到1%的穩壓精度。
19.至少每年檢查一次蓄電池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并及時予以調整。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不得進行拆、裝作業及調整、松動電池連線,以防打火。
20.建議每年對蓄電池進行一次全負載運行,并做好蓄電池動作記錄。
21.蓄電池運行中,如發現以下異常:浮充電壓異常/裂紋、漏液或變形/溫度異常等,應該及時查找故障原因并立即予以更換。
申盾蓄電池SD12-12質保三年申請材料應當包括:1.申請報告;2.當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具體信息;3.當批次車輛信息匯總表及明細表;4. 當批次車輛購車合同、銷售發*和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行駛證復印件;5. 當批次車輛銷售時扣減國家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的確認函;6.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提供由其注冊地地級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已獲得國家補助資金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明細表);7.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1.區級審核。
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合區(新區)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科技創新部門。
2.市級審核。
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會同市公安交警、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深圳市銷售的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銷售發*、運行情況以及零部件采購發*等進行核實,并就申報車輛在生產、驗車、銷售等環節是否存在一致性問題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場監督等部門意見。
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車輛信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車輛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深圳市內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
同一建設企業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
建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須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
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度申請一次。
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報告;2.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3.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4.由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6.當批次充電站(樁)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書;7.當批次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辦理證明文件;8.具備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當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