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洲: | 境外投資備案 |
單價: | 1000.00元/月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13: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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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ODI),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中方大股東征求其他中方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2、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3、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證書》丟失,企業應當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我委申請補辦。我委在審核境外企業經營情況,并要求企業承諾無違法違規行為后辦理補辦手續;
4、對于已利用境外企業作為平臺開展投資的,如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目的地,由原備案或核準的部門為每個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證書》,舊《證書》交回并作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第九條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分別報送。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及《備案通知書》后,境內企業方可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銀行端)。在整個境外投資的過程中核準與備案的通過至關重要。
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有效期是兩年,如果在兩年之內沒有相適應的項目了,該證書就作廢了,屆時如果有新的項目,企業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更多境外投資備案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