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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5 10:21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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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四十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的運作方式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第六十三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二)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針對業務開展情況的內部控制年度評價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內部控制年度評價報告;
(三)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被撤銷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規定自行清算的,在存續業務全部妥善處置完畢并獲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可前,不得分配清算財產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分公司或者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可以從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權的業務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合規負責人作為**管理人員,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門、業務及其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等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發現重大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時向董事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資人:
(一)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
(二)被協會采取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措施,自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終止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六)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規范,內部控制機制健全,風險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具備與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相匹配的資本實力;
(二)具備良好的誠信合規記錄,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不存在因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者處于整改期間;最近12個月主要監管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備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管理的證券類產品運作規范穩健,業績良好,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風險事件;
(四)有符合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系統設備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與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研究、投資、運營、銷售、合規等崗位職責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0人;組織機構和崗位分工設置合理、職責清晰;
(六)對保持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獨立性、防范風險傳遞和不當利益輸送等,有明確有效的約束機制;
(七)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和證監會批準或者認可的其他業務的營利法人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第十五章 附 則
????百五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院批準
????第六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登記,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辦理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將危害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風險監控、責令停業整頓、其他機構托管、接管、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銷子公司等措施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的,其他股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相關法律對私募發行的對象投資者的資格有如財力、經驗成熟度等嚴格的要求,不合格的投資者在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就被剔除掉了,為了私募設立的效率得到有效實現,各國對已經滿足私募條件的募集行為多采登記豁免制度
董事長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事務管理的責任人
????百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條款規定申報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國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
????(一)連續三年沒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等信息,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審慎選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百三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證監會批準,并依法公告:
(一)變更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
(二)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設立從事資產管理及相關業務的境內子公司;
(四)公司合并、分立;
(五)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