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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3:0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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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的異議理由:
1、在先商標(earlier trademarks)權利, 包括(1)歐盟商標;(2)在歐盟任一成員國已申請/注冊的商標;(3)通過馬德里申請在歐盟任一成員國有效的商標;(4)通過馬德里申請指定歐盟的商標;
2、代理組織、代表人或經銷商搶注;
3、歐盟在先使用但未注冊的商標、商用標識;
4、。本條異議理由要求的必須為歐盟的或歐盟任一成員國內的。這一條異議理由主要是用于異議在不同類別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
歐盟商標的異議程序:
1、異議提出
任何人自歐盟商標公告日起3個月內都可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異議處提出異議。
2、異議冷卻期
EUIPO 會對該異議是否滿足形式上的要求進行審查,并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雙方,由此啟動異議“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自異議人提出異議,到通知“冷卻期”通常在1個月左右。
“冷卻期”自 EUIPO 將該異議正式通知雙方之日起兩個月,如果雙方一致同意,在支付一定的延期費用后,可以允許延期,每次延期為2個月,長可延長至24個月。
3、異議對抗期
“冷卻期”結束后,或者在“冷卻期”間,任何一方認為談判已經沒必要,可以直接向OHIM要求結束該“冷卻期”,進入第二階段——對抗階段。 EUIPO 將通知異議方自冷卻期結束之日起的兩個月提交證據材料,被異議方自冷卻期結束之日起的四個月內進行答辯。異議方的任何證據材料, EUIPO 都將及時轉達給被異議方,當 EUIPO 轉達給被異議方的材料較晚時,OHIM將視情況對該四個月的期限進行延長。
4、異議裁定期
在異議雙方進行充分的交換證據以及抗辯的情況下, EUIPO 將根據已經掌握的事實和證據,在兩個月內發出一份由異議處三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定書。
根據以上程序,從商標申請人收到異議通知,到 EUIPO 做出裁定,通常時間在9個月左右。
對 EUIPO 異議裁定不服的一方,可自該異議裁定做出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提請上訴,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提交上訴理由的書面陳述。如對上訴委員會裁定不取的,還可就法律問題向歐盟法院提出起訴。
經異議不予注冊的商標,申請人還可以選擇轉化歐盟申請為單獨歐盟國家的商標注冊申請,保留原來的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