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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4:40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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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運輸部以部令形式頒布《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于2016年頒布,并于2018年、2019年相繼作了部分修訂。根據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的相關政策解讀,此次全面修訂《規定》,旨在落實“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的通用航空發展思路,減少行政干預,創新許可方式,降低企業經營制度性成本,扶持無人機新業態發展,促進通用航空高質量發展。
通用航空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目前正處于起步階段,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通過深入調查研究,中國民用航空局針對通用航空社會性屬性強、作業種類復雜多樣的特點,以及此前長期存在套用運輸航空規定標準“過度監管”的問題,確立了“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的通用航空發展思路。
此次修訂重新明確了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類別,取消原按注冊資金規模劃分的四分法,按飛行活動性質劃分“載客”“載人”和“其他”三類,實現對通用航空企業的分類管理,強化交通服務,擴大公益服務和生產應用等作業服務,鼓勵發展駕駛員執照培訓、空中游覽等服務。
《規定》大限度降低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落實分類管理思路,降低了對成立非載客類企業航空器數量要求,由2架降低為1架;取消除駕駛員之外的航空人員的要求;取消通航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備案要求;取消對開展經營性通用航空保障業務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厘清監察員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的監管邊界。
為解決此前通航領域存在的“過度監管”問題,民航局在全系統組織開展了通航監管專項督查,共發現和收集各類問題193項,其中有9個涉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及市場管理有關問題。連續修訂《規定》,從根本上解決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及市場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
取消年檢制度,建立誠信體系在經濟管理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由重事前許可轉向重事中事后監管,可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充分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
本次修訂新增了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體系建設條款,推動企業由他律轉變為自律,構建通用航空誠信體系,明確了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的情形。
《規定》取消了通航企業年檢制度,將由民航機關實施年檢改為由企業履行年報義務。民航機關通過隨機抽查企業年報,對發現的問題依法核實、處理,也可以結合企業誠信情況,適當調整檢查頻次。
《規定》創新和完善了事中事后監管,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依據上位法,調整了企業經營規范內容,完善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通用航空市場管理屬地化監管原則,由民航局另行制定關于載客類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及通用航空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危險品管理辦法。